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防止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大操大辦、借機斂財,根據《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黨員包括中共黨員、預備黨員;國家工作人員包括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從事公務活動的工作人員(含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
第三條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辦理婚喪喜慶事宜要堅持尚儉戒奢、艱苦樸素、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
第四條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辦理婚喪事宜實行事前申報制度。婚嫁事宜申報人應在舉辦的7個工作日前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書面申報。申報人為市管干部的,應同時向市紀委、監察局和市委組織部申報。申報人為省管干部的,在按規定向市委和省紀委監察廳、省委組織部申報的同時,向市紀委、監察局和市委組織部備案。喪葬事宜可以通過電話或口頭方式及時申報。同一家庭中多人適用申報規定的,由職務最高的人進行申報。
第五條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辦理婚喪事宜實行事后報告制度。由申報人在婚喪事宜辦理后10個工作日內將實際操辦情況(包括參加人數、使用車輛、活動規模、辦理費用和收受禮金禮品等)書面報告原申報的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和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六條 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辦理婚喪事宜,要嚴格控制操辦規模,宴請人數不得超過200人(20桌),禮金一般不得超過300元。
第七條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辦理訂婚、喬遷新居、慶生祝壽、子女升學等喜慶事宜,一律不得宴請非親戚關系人員。
第八條 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辦理婚喪喜慶事宜,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準借機斂財;
(二)不準動用公車、公物、公款;
(三)不準使用管理或服務對象的人力、物力、財力;
(四)不準收受與行使職權有關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單位和個人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
(五)不準以分批次、多地點或事后酬客等方式變相大操大辦;
(六)不準干擾和妨礙正常的生產、生活、工作、營業、教學、科研、交通秩序和其他正常秩序;
(七)不準搞有損社會公德的庸俗活動或封建迷信活動;
(八)不準向管理服務對象送請柬、發短(微)信、打招呼。
第九條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事宜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申報、不如實報告的,視情節給予誡勉談話、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既不報告、又違反規定的,從嚴從重處理。
第十條 各級黨組織要擔負起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對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教育、監督、管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監督執紀問責,加強對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實行“一案雙查”,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追究領導責任、黨組織責任。
第十一條 各縣區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共榆林市紀委、榆林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頒布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